一、什么是实际控制关系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二、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三、实际控制关系的报备要求
客户应当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相关规定履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变更和解除程序。
1. 谁应该报备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均应当通过各自开户的开户机构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相关信息。
2. 首次报备时限
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客户应当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
3. 变更、新增、解除的报备
变更: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后,客户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通过相应的实际控制关系报备机构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变更情况。
新增:申请新增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通过相应的实际控制关系报备机构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新增情况。
解除: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通过其开户机构向监控中心提出申请,由监控中心将解除申请转交易所审核。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通过其开户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4. 不报备的处理
交易所在日常自律管理中发现客户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但尚未报备的账户,将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进行询问。
1) 问询链路
普通客户:交易所 → 期货公司(开户机构) → 客户
委托境外中介的客户:交易所 → 期货公司 /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 → 境外中介 → 客户
2) 客户义务
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交易所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
3) 问询结果的处理
客户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按照规定的报备流程进行报备
客户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当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提交书面说明材料至交易所进行审核。交易所审核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5. 不配合报备的处理
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和不协助调查工作的客户:
一般情形:交易所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等措施;视情况而定,交易所还会采取约见谈话、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说明、限制出金等措施(郑商所)。
情节严重:交易所将依据《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交易所在执行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等制度和规定时,对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委托、交易、持仓等合并计算。具体如下: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委托量、撤单量、成交量、持仓量等将实行合并计算。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交易所制定的一个客户日内开仓交易量(不得超过单个客户的持仓限额),交易所将可依据《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自成交量、报撤单笔数、大额报撤单笔数、日内开仓交易量等合并计算后达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按照异常交易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详情可见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五、总结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实际控制关系的判断侧重于实质,只要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交易产生决定性或重大影响,就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应当根据规定完成申报。广大客户均应做好自查,如实申报关联账户,遵守实控账户监管要求,合规开展期货交易。
交易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