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郑商所发布公告称,两名客户频繁报撤单第3次达到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郑商所决定对上述客户采取限制其在相应合约上开仓1个月的监管措施。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