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高频交易,是指具备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程序化交易:
(一)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较高;
(二)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较高;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征。
二、哪些交易者需要报告
交易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在1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含)以上1秒钟内10笔(含)以上报撤单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的报撤单笔数按照单个客户执行;
(二)合约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交易指令核心要素以及交易指令的下达时间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的;
(三)使用自主研发或者其他定制程序化交易软件的;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三、程序化报告要求
交易者需要完成程序化报告,才可以从事程序化交易。具体要求如下:
1. 报告流程
2. 报告信息要求
高频交易者还应当报告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服务器所在地、技术系统测试报告、应急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3. 重大变更报告要求
程序化交易者已报告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应当进行变更报告:
(一)交易者名称、产品管理人发生变更;
(二)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发生变更;
(三)高频交易者的交易策略类型、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发生变更;
(四)停止进行程序化交易;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程序化交易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的3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四、系统接入要求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确保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遵循合规审慎、风险可控原则,不得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和市场公平,不得侵害其他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交易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不得招揽交易者或者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转让、出借自身技术系统或者为第三方提供系统外部接入。
五、合规要求和风险管理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增强合规意识,加强风险防控,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施实时监测监控,根据交易所规定,以下交易行为属于交易所重点监测监控对象:
(一)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二)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和报撤单成交比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和报撤单成交比达到一定标准;
(三)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者密集报单,成交达到一定标准,且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
(四)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测监控的其他情形。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注意避免实施上述交易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详情可见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2. 突发事件
交易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期货价格或者市场重大异常波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其委托的期货公司报告。
3. 违规情形及其后果
程序化交易者出现下列情形,将会面临交易所责令改正,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大商所)、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措施: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或者频繁发生交易行为与报告信息不一致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违反规定从事高频交易的;
(三)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四)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招揽交易者、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或者转让、出借自身技术系统以及为第三方提供系统外部接入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主机托管资源和交易席位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或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制度的;
(七)从事程序化交易,未按规定对突发事件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不配合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的;
(九)从事程序化交易,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
(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注意遵守程序化交易要求,避免出现上述情形。
六、总结
交易者在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充分学习了解程序化交易相关规则,审慎评估自身技术能力与风险承受水平。程序化交易在提升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对交易者的技术、合规与市场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程序化交易者应密切关注自身报撤行为,注意防范异常交易,依法合规开展交易。
交易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