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费天元)2月2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及配套文件。

中期协表示,为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衍生品业务的自律管理,协会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制定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及配套文件《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参考范本)》,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中期协要求,风险管理公司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经协会备案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业务按照本规则执行。对于不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无法立即整改完成的,设置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满未完成整改的,协会将视情况依规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措施。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共十章六十三条,涵盖了总则、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交易管理、标的管理、履约保障管理、内部管理、行为规范、信息报送、自律管理和附则等,以及附件《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管理说明》。部分内容如下:

第二章“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中,规定了交易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特别强调了禁止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与自然人直接或变相开展衍生品交易;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规设立,不存在份额分级安排。

第三章“交易管理”中,要求合约设计应当符合交易者真实、合理需求。为避免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与自然人变相开展衍生品交易,权益类非标准化期权交易单笔成交的名义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与依法经过批准或核准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交易不受此限制。

第四章“标的管理”中,对于商品类标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与境外交易者开展挂钩境内商品期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时,标的限于境内特定品种,不得违规成为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市场的交易通道。对于权益类标的,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做了详细规定,并定期更新标的池范围。

第五章“履约保障管理”中,规定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标准仓单和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标准仓单作为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折算比例,不得高于充抵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第七章“行为规范”中,明确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违规为交易者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不得违规与敏感交易者交易、不得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不得成为交易通道、不得进行不当宣传推介等。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