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仓单服务业务指南(征求意见稿)》的通知。随通知的还有三份附件,分别为《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仓单服务业务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仓单意见稿)、仓单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以及意见反馈表。

根据仓单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来看,该文详细说明了仓单服务业务的概念,在具体业务上,内容并未包含“仓单质押”这一类型,而是说明了仓单约定购回和仓单串换两种业务模式的流程和定性,最后则是说明了主要的风险点与防范措施。

根据协会内容显示,近年来,国内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通过仓单约定购回等仓单服务,为实体企业提供短期资金支持,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效帮助企业盘活库存,提高生产销售周转效率。据统计数据,2022年,仓单服务累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规模112.14亿元,占比69%;累计服务中小微企业1063家次,占比73%。

不过,财联社此前也报道,不少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开展仓单业务时也发生不少风险事件。例如最早在2019年发生的海航期货旗下子公司睦盛投资,在当时出现电解铜合约事件,公司受影响巨大,2022年发生的价值8000多万的铝锭无法提货,以及多年前某期货子公司价值6000万白糖的合同纠纷等。

起草背景与思路

协会在仓单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表示,受风险事件影响,近两年行业仓单服务业务规模大幅下滑,又因国资委严禁央企开展融资性贸易,部分央企背景的风险管理公司对于能否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仓单约定购回业务存在疑惑。为此,多家公司提出,希望协会在规范业务流程、统一业务分类、防范业务风险等方面提供指导意见,以支持行业发展仓单服务业务。为积极响应行业诉求,协会启动了《仓单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仓单意见稿起草说明稿进一步指出,本指南主要按照“明确业务模式、厘清业务特征、防范业务风险”的思路,以期说明什么是仓单服务、如何开展仓单服务、如何防范业务风险等问题,从而提升仓单服务业务的规范性,同时希望国资委、审计署等相关部门能够支持风险管理公司在有效管控货物、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利用好仓单服务这一风险管理工具,为服务实体经济贡献期货力量。

仓单约定购回与仓单串换

在仓单意见稿的说明中,并未有包含“仓单质押”这一类型,而是详细说明了仓单约定购回与仓单串换这两种模式。

协会解释到,区别于《指引》,《仓单指南》中未包含 “仓单质押”这一类型,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方面,从司法实践来看,质押模式下公司难以实现质权,无法有效掌控管理货物,业务风险极大,而约定购回则有助于公司确认货物所有权,有利于公司在客户违约时追偿损失;另一方面,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风险管理公司若未获得相关行政许可,以质押融资作为主营业务之一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在仓单约定购回方面,内容显示,仓单约定购回,是指客户将持有的现货仓单销售给风险管理公司,并向风险管理公司转让仓单对应货物的所有权, 同时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进行回购的业务模式。

该业务模式可分为A-B-A或者A-B-C模式,其中A和C为上下游客户,B为风险管理公司。业务流程先为签署《采购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支付货款及保证金——风险管理公司进行盯市风险这一顺序展开。

在仓单串换方面,内容显示,仓单串换是指为解决客户持有仓单品质、等级或储存地点不符合自身需求的问题,风险管理公司以自有仓单或其他客户的仓单进行串换满足客户具体需求的行为。

具体业务模式方面,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风险管理公司作为参与方,以自有仓单置换。另一类是风险管理公司作为撮合方,撮合两方置换。

最后文章还说明了主要风险点与防范措施,应当从客户信用风险、仓库信用风险、货权与货物风险等多方面进行严格风险防范。

(文章来源:财联社)